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八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壹萬肆仟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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