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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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0四號
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謝艾庭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二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保險股份有│國泰銀行仁愛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壹萬肆仟陸佰貳拾貳│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