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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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13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
4月29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226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強力膠壹條、盛裝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4月22日15時41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號前。
㈢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供吸食強力膠1條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已違反上開規定,應依
法處罰。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多次相同之違序紀錄,仍未能戒
除吸食迷幻物之習慣,本次復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吸食,殊
值非難,並考量其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其智識能力、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強力膠1
個及盛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本件違序
行為所用,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惠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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