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73號上訴人 陳素真 被上訴人 陳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06月0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06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查上開裁定已於101年0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