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被告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1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