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被告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1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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