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吳正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翁許源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ꆼ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零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