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哲倫 被告 鄭亦君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