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郭蕙蘭 為聲請人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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