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3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82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4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原判決雖記載為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嗣業經更正為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該案裁定1份在卷可憑)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原確定判決內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