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九0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等因自訴 胡再發 等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駁回聲請移轉管轄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二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甲○○自訴胡再發等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既經原法院裁定駁回,自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