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高雄)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代 理 人 楊榮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