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高雄)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代 理 人  楊榮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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