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張秉緯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喜松李小玲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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