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賴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銘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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