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5號上訴人 江建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清吉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84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