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40號原告薩摩亞先俊有限公司(FirstsmartLimited)法定代理人 李琇足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 律師上列原告薩摩亞先俊有限公司與被告津鼎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4000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3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707元計算,計算式:774000×30.707=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