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58號原告僑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告 邱奐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零參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