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秋雲
鄭昆隆
一、債務人鄭秋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鄭秋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昆隆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