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64號原告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鴻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叁元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