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91號原告 賴妙惠 被告陳 昱維 被告 顏妤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行使撤銷權之利益,為其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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