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燕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雙C」商標圖樣之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度偵字第20187號被告陳雅燕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期滿,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雙C」商標圖樣)耳環1對(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