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43號原告 李佳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嘉豪 、 范峰松 、 張博棻 、 王廷耀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後,因被告范峰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原告乃於民國100年5月3日預納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提解費用,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可稽。惟被告范峰松於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00年5月4日即出監,是本院已無需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借提被告范峰松,原告即無庸繳納1,600元之提解費用,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吳定亞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