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法寶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宏家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0年度偵字第5171號),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珍珠泡沫護髮染黑色染彩色6奶茶棕(Beauty珍珠泡沫護髮染)」壹瓶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偵字第五一七一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品名為「珍珠泡沫護髮染黑色染彩色6奶茶棕(Beauty珍珠泡沫護髮染)」之化粧品一瓶,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又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妨害衛生之物品:㈠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㈡來源不明者。㈢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超出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之基準,而未達治療疾病最低有效量者。㈣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妨害衛生之物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一○○年度偵字第五一七一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一○○年度上職議字第二五八七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一份在卷足憑。而該案所查扣之「珍珠泡沫護髮染黑色染彩色6奶茶棕(Beauty珍珠泡沫護髮染)」一瓶,為被告委託他人製造,業據被告陳宏家供明在卷,而上開扣案物品之成分與原核准配方不符乙情,復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FDA研字第○九九○○七一○四三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既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方秀貞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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