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蔡 劉素香
劉富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劉素蓮 被告 劉憲一
劉憲和 劉文彬 劉文林 劉翠娥 劉麗芳 劉才樂 劉永波 劉昇杰 劉鴻鈞 劉維鈞 劉昭鈞 劉咸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0,8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403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原告應有部分合計價額(按公告地價計算)││││(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4,212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305.25平方公尺││││3/15(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78,143元│├──┼────────────────┼─────────────────────────┤│2│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1,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57.65平方公尺││││3/15(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44,436元│├──┼────────────────┼─────────────────────────┤│3│臺南市○○區○○段○○○○號土地│21,2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433.55平方公尺││││3/15(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838,252元│├──┼────────────────┼─────────────────────────┤││合計│3,560,831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