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595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乙○○因98年度屏簡字第595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