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九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七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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