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乙○○因98年度屏小字第60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2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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