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並按此價額繳納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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