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價),並按此價額繳納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