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777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