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明峻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法定代理人 鄭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7,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