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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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82號聲請人 林榮福 相對人 謝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24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481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又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業已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法院囑託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勘測費8,225元、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20元,合計9,245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並有聲請人所提之相關單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該訴訟費用9,24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給付聲請人,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