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錦漳
楊佩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外帳帳冊、流水帳報表、每月進出貨報表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所犯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且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營偵字第504號、106年度偵字第7720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2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外帳帳冊、流水帳報表、每月進出貨報表等,係被告洪錦漳所有之物,且由具有實力支配關係之被告楊佩玲提供作為其等逃漏稅捐犯罪行為所用之物,此為被告2人是認在卷,有被告洪錦漳之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101年至103年度外帳帳冊2個2105年度流水帳報表29張3104年度流水帳報表28張4103年度流水帳報表24張5102年度流水帳報表20張6101年度流水帳報表26張7100年度流水帳報表15張8100年度每月進出貨報表22張9101年度每月進出貨報表24張10102年度每月進出貨報表24張11103年度每月進出貨報表24張12104年度每月進出貨報表24張13105年度每月進出貨報表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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