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告 陳稟錚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