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16號原告 李慧芬 送達代收人 劉靜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振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606,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62,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