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8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七號
原告航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天下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德貞 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天下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車輛通訊保全追蹤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五九字第○九一八九○○○○九九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