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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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仟伍佰玖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零叁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捌萬玖仟柒佰陸拾叁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黃清江~B3法官鄭月霞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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