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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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7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三號
原告垕信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右
參加人丙○○送達代收人丁○○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碟片封套製造機」向被告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准予專利,並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審定公告。公告期間,參加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向該局申請更正異議條款為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以
(九一)智專三(三)0二0四五字第0九一八九000三二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余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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