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9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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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二七四八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違反勞動基準法僱用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
作之規定,各科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乙○○共同出資經營台北縣板橋市○○○
路○○○號之一地下一樓「AD2000」PUB,分別以月薪新臺幣(下同)
二萬七千元、二萬三千元之代價,分別僱用女工 王欣怡 、 陳慕樺 從事服務生及吧
台工作部分應予以補充證據部分應補充台北縣警察局少年隊製作之案件現場紀錄
乙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徐 玉 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