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7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優識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優識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建字第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陸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貳萬陸仟零貳元。上開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