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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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8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