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思豪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04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顏思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顏思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顏思豪與告訴人 陳巧宇 曾為男女朋友,僅因細故有所爭執,竟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反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暨其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見本院易字卷第33頁),然因雙方仍有債務糾紛,而無意願與告訴人調解(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之犯後態度,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程承包、獨居,沒有他人需要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3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新耀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7044號被告顏思豪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2(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思豪與陳巧宇為前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分手後因感情及金錢問題發生糾紛,顏思豪竟心生不滿,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2(3樓)住處內,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恫嚇陳巧宇,使陳巧宇觀覽後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及名譽之安全。
二、案經陳巧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顏思豪之供述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陳巧宇,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伊認為告訴人沒有心生畏懼,伊講的是事實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陳巧宇於警詢時之指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所提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份證明被告有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顏思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被告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多次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本案所傳送之訊息內容,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惟查,上開訊息內容係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被告固有對告訴人傳送抽象謾罵及恐嚇之文字內容,然其對象僅針對告訴人,自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此自與刑法上誹謗或加重誹謗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要難遽論以該罪責。然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應與本案起訴之被告所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檢察官劉新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德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時間內容1民國111年5月10日7時38分許我就是要逼死你,讓你無家可歸,讓你沒有家人2同日10時20分許讓你爸讓他知道他女兒那麼破保證會腦中風3同日10時20分許我知道你爸是你的弱點,我講話又那麼實在句句攻擊他的弱點,在你爸面前直接羞辱你祖宗十八代,我保證嗆到他心臟病發或腦中風4同日17時15分許我一定帶人殺到你家讓你爸再一次打給你...看你爸會不會腦中風或心臟病發5不詳日期17時18分許我要讓你最珍惜的東西被奪走,我很正常但越是正常的人瘋起來比瘋子還瘋狂,我現在就是存心要搞死你,趕快去死一死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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