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三八○號
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高志達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三八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