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一三號
被告乙○○男二十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