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昇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昇泓前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於民國98年12月1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99年11月30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899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電表1具,係用戶申請新設用電時,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置備以供用電計量;扣案之封印鎖2個,係用來防止他人打開電箱、變更電表構造,均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1份(見本院卷第5頁)在卷可參,上揭扣案物品,均非被告所有,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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