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69號原告 李之範 被告 李佳慎
曾文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孟君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