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6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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