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6號聲請人丁○○民國85年
丙○○民國87年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6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67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件可稽,並有本院調取前揭事件卷宗所附之臺中縣政府社會工作員兒少保護個案家庭處遇建議表影本1件在卷,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