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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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6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