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抗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208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0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辯稱空車無需過磅云云,尚無可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