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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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44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迎風不梁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叁
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