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44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迎風不梁塵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叁
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