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91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對被告悠展股份有限公司、乙○○、甲○○提起給付票
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60,448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533
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餘17,033元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